《家庭教育促進法》實施,別讓“家庭教育指
“家事”變?yōu)椤皣隆?。隨著《家庭教育促進法》于1月1日正式施行,輿論普遍認為,我國家庭教育進入“依法帶娃”新時代。
《家庭教育法》明確規(guī)定,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(jiān)護人應當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理念,自覺學習家庭教育知識,在孕期和未成年人進入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、幼兒園、中小學校等重要時段進行有針對性的學習,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,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。
據此,家庭教育指導師培訓,被認為是校外培訓的“新風口”,一些學科類培訓機構也轉型進入家庭教育指導師培訓。有機構甚至預測,我國今后幾年內至少需要460萬名“家庭教育指導師”,年收入可達15萬元至50萬元。
但“家庭教育指導師”果真會成為年入數十萬的“金飯碗”嗎?要回答這個問題,就有必要厘清這個問題里面涉及的一些基本事實。
家庭教育指導師不能成為“住家教師”道具
《家庭教育促進法》甫一實施,機構就對相關“市場前景”作出了可謂“精準”的預測。但是,“ 460萬”這一數據,明顯是參考之前校外學科類培訓機構的學科培訓教師數測算出來的。
在此前提下,該機構聲稱年收入可達15萬元至50萬元的“家庭教育指導師”,恐怕是打著“家庭教育指導”名義的“住家教師”、上門“私教”,不是對家長進行家庭教育指導,而是對孩子進行學科輔導以及代替家長陪伴孩子。
而培訓機構聲稱獲得“家庭教育指導師”證書,就可拿到“金飯碗”,實則是給“住家教師”提供一個進行“住家服務”的“道具”,以應對監(jiān)管。
不得不說,這可能是對“家庭教育指導師”的誤會。這類“家庭教育指導師”進行的就是隱形、變異的學科類培訓,是“雙減”所不允許的,也不符合《家庭教育促進法》對家庭教育指導的定義。
《家庭教育促進法》確定的家庭教育指導,是面向家長的,而不是面向學生。因此,機構培訓家庭教育指導師,主要有三種對象。
一是幼兒園、中小學老師,通過培訓,讓他們懂得如何對家長進行家庭教育指導。這類培訓可提升教師的職業(yè)化、專業(yè)化能力,推進“家校共育”。
二是社會工作者。《家庭教育促進法》規(guī)定,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專業(yè)隊伍,加強對專業(yè)人員的培養(yǎng),鼓勵社會工作者、志愿者參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。這類人員勢必需要專業(yè)培訓,具備指導家長進行家庭教育指導的專業(yè)知識、能力。
三是機構從業(yè)人員。有的機構會開展面向家長的家庭教育指導業(yè)務,這類人員也需要有系統、專業(yè)的家庭教育指導培訓。
但是,不管是哪一類“家庭教育指導師”,都不太可能成為年入數十萬的“金飯碗”。因為,《家庭教育促進法》明確,家庭教育指導機構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營利性教育培訓。也就是說,面向家長開展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,必須堅持公益屬性,不能逐利。
家教指導師培訓需避免“證書滿天飛”亂象
如此看來,對于家庭教育指導師培訓,當前的一些培訓機構存在有意無意混淆“家庭教育指導師”與“住家教師”的傾向,這也需要引起監(jiān)管層面的警惕。
如果任由培訓機構把“住家教師”包裝為“家庭教育指導師”,面向學生而非家長提供培訓服務,不是指導家長怎么做好家長,而是代替家長履行部分家庭教育職責,不僅會誤導社會對家庭教育指導的理解,也勢必將家庭教育指導發(fā)展為逐利的產業(yè)。這顯然是“雙減”政策所不允許的。
當然,要求家庭教育指導機構必須為非營利性,并不是說家庭教育指導師培訓也不能營利。這兩者其實是不同性質的培訓。
家庭教育指導機構服務的對象是家長,所以要堅持公益性;而家庭教育指導師培訓,培訓的對象是開展家庭教育指導的人員,這就屬于成人培訓、職業(yè)培訓,是可以營利的。
需要注意的是,作為成人培訓和職業(yè)培訓的家庭教育指導師培訓,應具有相應的培訓資質,尤其需要杜絕當前存在的一些培訓亂象,如虛假宣傳,號稱完成幾天課程學習,就可獲得官方認證的家庭教育指導師證等。
2019年12月,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分步取消水平評價類技能人員職業(yè)資格,推行社會化職業(yè)技能等級認定。2020年,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也發(fā)布通知,要求將水平評價類技能人員職業(yè)資格分批有序退出目錄,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權的單位認定發(fā)證,轉為社會化等級認定。
也就是說,在此政策背景下,以后的家庭教育指導師證書,作為技能證書,也將由社會組織頒發(fā),其是否權威,不再由官方背書,而是取決于社會的認可。
這就提醒,家庭教育指導從業(yè)人員在參加這類培訓時,應關注培訓的課程質量與具體能力的提升,而不是為了一張證書。在選擇培訓機構時,也要注意其社會反映與認可度。
與此同時,監(jiān)管部門也需加強事先監(jiān)管,避免魚龍混雜、虛假宣傳、證書滿天飛的培訓亂象,再次出現在家庭教育指導師培訓領域。如此各方合力,方能確?!半p減”政策效果。(熊丙奇)